第八款中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条款,听允日本军队暂行占守山东省威海卫。又于中国将本约所订第一、第二两次赔款交清,通商行船约章亦经批准互换之后,中🀢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确定周全妥善办法,将通商口岸关税作为剩款并息之抵押。日本可充撤回军队。倘中国政府不即确定抵押办法,则未经交清末次赔款之前,日本应不允撤回军队。但通商行船约章未经批准互换以前,虽交清赔款,日本仍不撤回军队。
第九款本约批准互换之后,两国应将是时所有俘虏尽数交🇺🝦还,中国约将由日本所还俘虏,并不加以虐🃓🗙待,若或置于罪🚨戾。
中国约将认为军事问谍或被嫌逮系之日本臣民🖵🖺,即行释放。并约此次交仗之间,所有🜟关涉日本军队之中国臣民概予宽贷,并伤有司不得为逮系。
第十款本约批准互换日起应按兵息战。
第十一款本约奉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🅩🅷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批准之后,定于光绪二十🅎🅟🇸-年四月十四日,即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,在烟台互换。
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,以昭信守。
大清帝国⛸🟏🜎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🜃⛇隶总督一等肃🔃♣毅伯爵李鸿章,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二品顶戴前出使大臣李经方
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⛤总理大臣从二品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,大日本帝国🔃♣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
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
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
订于下之关,缮写两分
另约
第一款遵和约第八款所订暂为驻守威海卫之日本国军队,应不越一旅团之多,所有🆑🎳暂行驻守需费,中国♰🌃☄自本约批准互🚨换之日起,每一周年届满,贴交四分之一,库平银五十万两。
第二款在威海卫应将刘公岛及威海卫口湾沿岸,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🌌地方,约合中国四十里以内,为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区。
在距上开划界,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,无论其为何处,中国军队不宜(偪🔃♣)近或驻扎,以🌼杜生衅之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