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、现今中国已开通商口岸之外,应准添设下开各处,立为通商口岸,🗻以便日本臣民往来侨寓,从事商业、工艺、制作。所有添设口岸均照向开通商海口或向开🖹内地镇市章程一体办理,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一律享受:
一、湖北省荆州府沙市。
二、四川省重庆府。
三、江苏省苏州府。
四、浙江省杭州府。
日本政府得派遣领事官于前开各口驻扎。
第二、⛖🚕日本轮船得驶入下开各口,附搭行客,装运货物:
一、从湖🝕🕱北省宜昌溯🆟长江以至四川省重庆🄩⛲府。
二、从上🝕🕱海驶进吴沿江及🜱🅸运河以至苏州府、杭州府。
中日两因🝕🕱未经商定行船章程以前,上开各口行船,务依外国船只驶入中国内地水路现行章程照行。
第三、日本臣民在中国内地购买经工货件,若自生之物,或将进口商货运往内地之时,欲暂行存栈,除勿庸输纳税钞派徵一切诸☶费外,得暂租栈房存货。
第四、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,任便从事各项工🚴艺制造,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,只交所订进口税🞭。
日本臣民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🅌🅋🄼,其余内地运送税、内地税、钞课、杂派,以及在中国内地沾及寄存饯房之益,即照日本臣民运入个国之货物——体办理,至应享优例豁除,亦莫不相同。
嗣后如有因以上加护之事🜱🅸应增章程、规条,即载入本款所称之行船通商条🗻约内。
第七款日本军队现驻中国境内者,应于🍈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三个月内撤回,但须照次⛋😳🅟款所定办理。